1.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1 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5家。 1.2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向招标人提交。 1.3 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应具备拟承担的工作内容(以《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为准)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若同一工作内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该项工作内容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1.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2.资质要求 2.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2.2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可以是单一独立法人或由不超过5家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单一独立法人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①~④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后必须至少具备以下①~④资质: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资质证书(包含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幕墙)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资质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或以上)资质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乙级(或以上)资质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乙级或以上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2.3投标人(包括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单位)必须具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CMA计量认证证书且认证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2.4投标人拟委派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工程类中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关检测员证。 2.5投标人的企业相关证书到期的,均按该证书的发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如自动顺延或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投标人必须将相关文件附在该证书后,证明在开标日继续有效。 3.禁止投标条款 3.1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2招标人拒绝以下名单中的单位参加本次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