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局:
你单位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贺州市八步区里松镇青凤村钾长石矿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410-451102-04-01-983401)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里松镇青凤村牛洞西侧,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为:******资源局拟新设采矿权,矿区划定范围不占用基本农田,矿权矿界清楚,不存在矿权重叠或矿界纠纷;设计开采钾长石矿9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为0.4289km2,开采深度:+630m~+374m,设计分3个采区分3期开采,服务年限13年,项目不设选矿,采用原矿外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露天采场工作平台、临时排土场、截排水沟和沉淀池。项目不包含矿石加工内容。
项目投资总额为473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06万元,占总投资的4.35%。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项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大坪寨(260m)、牛洞寨(340m)、土坪寨(500m)等周边村庄及姑婆山自然保护区、姑婆山国家森林公园(矿体西面100m);声环境保护目标为油麻冲寨;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油麻冲、香田冲、马尾河。
三、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贺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及《贺州市八步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等相关规划;符合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1.施工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排土场临时防护措施,对裸露边坡进行临时苫盖、排水,填方边坡应增加临时拦挡措施;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复绿或复耕。
2.运营期严格按照《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边开采边复垦,开采结束的工作面及时用表土回填复垦。
3.严格落实开采边界与姑婆山自然保护区最少100米的距离,严禁越界开采。
4.服务期满后,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对矿区进行生态恢复。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等防治措施。
2.运营期挖掘采矿等采用湿式作业及洒水降尘,矿石装卸等产尘点进行洒水来控制无组织粉尘,确保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运输矿石采取降低装卸物料抛洒高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路面硬化、加强管理、运输车密闭遮盖、冲洗运输车辆等措施减少运输扬尘。?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运营期项目须实行雨、污分流。在采场周边开挖截排水沟,避免山洪影响采矿区;初期雨水及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达标后循环使用;超出沉淀池容量的采场雨水经拦砂坝多级沉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外排至油麻冲。
3.项目沉淀池四周及底部做好有效防渗措施,防止初期雨水、淋溶水渗漏进入包气带,污染地下水。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减震、隔声、消声、屏蔽及阻挡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沉淀池底泥以及剥离的表土堆放于项目排土场内,用于采空区的复垦绿化;雨季时需增加拦砂坝的砂石清理频次,确保能正常发挥拦砂沉淀作用;废矿石外售给下游加工企业综合利用。
2.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开采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做好相关台账。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施工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送达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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